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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6 07:51
  【摘要】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国寿康欣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中国人寿在设计国寿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时力求详尽,分别从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投保说明。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七十周岁前(含七十周岁)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详细的国寿康欣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说明,消费者在投保这款传统型健康险产品之前最好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对于不明白的条款要及时咨询中国人寿客服人员,以免后期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