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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5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于2015年6月23日出台了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新政策分别从缴费标准、养老待遇水平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出发,向大家展示了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各项条例规定和参保所能获得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一、缴费标准
  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官网上获悉,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50%;对轻度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区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承担。

  二、养老待遇
  在养老待遇水平上,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上级要求和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该标准。区县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该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个人账户管理
  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核发相关证、册,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资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有权向当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慧择提示:从上文提供的西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内容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凡是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均可参加西安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待遇方面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另外,对于个人农村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新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广大农村居民提前熟悉上文内容可以帮助自己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