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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积金提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16:19

【摘要】随着抚州职工购房需求的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公积金办法也在不断调整。根据当前的办法可知,职工提取抚州公积金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购买自住住房需要在一年之内完成手续,而离休退休的,只要批准即可办理。

  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凭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在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满2年后(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单位及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慧择提示:根据抚州公积金提取办法可知,如果职工在正常缴存公积金期间被判刑,则需要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封存起来,待到释放之后再启封。另外,职工死亡的话,其受益人、继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应该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