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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积金提取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6 19:55

【摘要】为了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萍乡市在近年不断完善公积金在提取方面的政策。根据萍乡公积金的提取办法可知,职工购买首套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但购房第三套住房的,不能再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依规办理的原则。

  二,办法要求职工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均指原件和复印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管理中心存档。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人工作地县级以上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转帐支付方式,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准予提取的,采用转帐支付方式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存折(卡)或还款扣款账户内。

  五,职工及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取消该职工及其配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金贷款资格且计入征信记录,并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慧择提示:根据萍乡公积金的提取办法可知,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均是原件和复印件,管理中心在审核后,原件可退还给职工,复印件需要存档保留。另外,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不能通过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