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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5 04:05
  【摘要】作为中国人寿旗下返本最早的一款产品,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一直都深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目前已有不少人购买了此款产品。对于投保福禄鑫尊的消费者来说,在投保时应积极关注它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这些与您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您后期的理赔更是有很大的影响。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条款涵盖了多项内容,本文只着重介绍了它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消费者只有清楚了解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加明确自己的保险利益,不至于给后期理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消费者还应知道福禄鑫尊究竟适合哪些人买,更要知道自己是否满足投保条件,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