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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死亡求赔偿 法院:中暑不属意外伤害

更新时间:2017-08-25 01:53

  中暑死亡求赔偿 法院:中暑不属意外伤害

  儿子中暑死亡 母亲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中暑不属意外伤害,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买了保险,不到半年儿子中暑死亡,市民肖女士认为中暑属于意外伤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中暑应属疾病,虽表示同情但不给予赔偿。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9年5月21日,肖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叫“家庭综合保障”的险种,肖女士的儿子刘某为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时间为一年。2009年8月25日,连带被保险人刘某在家中昏迷,经120抢救后,不幸身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刘某为中暑死亡。

  对此,法院认为,对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事实、合同效力及意外伤害的定义双方均无异议,只是对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有不同理解。根据相关医学常识,中暑是由高温环境引起的,以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汗腺功能衰竭和水、电解质丢失过多为特点的疾病。法院认为,中暑是一种疾病,并不是所有的人在高温下均会发生中暑或中暑死亡这一后果。同时,室温过高、从事高温作业等环境高温会引起中暑是一种客观共识,避免高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中暑的发生,因此,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综上所述,中暑由于不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特征要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如果刘某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但刘某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所以,法院驳回原告肖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