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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下发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更新时间:2017-08-26 19:28
  【摘要】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清远市下发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1月至12月对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以切实保障职工住房权益,减轻职工因购房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下文为您介绍清远市调整通知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二)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四)清远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工资组成见附表2和附表3。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缴存,并按实际执行。
  (五)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二)单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
  请清远市直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9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慧择提示:清远市日前下发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通知,全市职工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按照8-12%比例缴纳。并且,清远市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四舍五入以精确到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