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保险

攀岩保险

    很多驴友都希望在自己出去玩户外时,买一份保险,很多驴友买的都是旅游意外险,不知大家注意没有,旅游意外险中是不针对户外运动的,就是不针对登山,攀岩等极限运动,真有什么事,一分钱都不会赔付,近日从一位从事保险业的朋友处得知,太平洋人寿早在2003年就推出一种险种,是可以保登山,攀岩,穿越,这样的户外运动。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太平洋人寿推出可以保登山,攀岩险的叫"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其主要特点是,不仅具有高额保障,而且都可以返本增值。

    太平洋寿险推出的该项新险种首次将过去保险公司通常不承保的事故,如因登山、攀岩、跳伞、滑翔等危险活动造成的事故,纳入了承保范围,非常适合驴友们对于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保险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生存保险金:
(一)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领取生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二)按所缴保险费及其增值额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份增值额为人民币6450元(男)或人民币5490元(女)。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加上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继续有效的,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加上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如本合同仍继续有效的,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而按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节育绝育、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情况导致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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