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贴息贷款

  国家为扶持林业可持续的发展,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此类贷款称为林业贴息贷款。
  比如:国家为扶持林业,对一些林业项目给予补贴贷款(为保证银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国家补足给该银行),拿到的此类贷款就是贴息贷款。
  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重点支持领域
  1、重点支持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项目建设,加快用材林和经济林资源培育。
  2、大力扶持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和林区加工等林业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进一步扶持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建设,有重点地支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建设。
  4、继续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从事的林业项目建设。

  2012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精神和2011年度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是明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的重要基础工作。木材供应  木材求购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以前年度计划落实和项目管理情况,提出并确定该省的下一年度贴息预算规模,并对各省上报的项目备案。因此,已纳入省年度计划的贷款项目在次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具有优先保障权。当全年(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实际落实贷款超过国家下达贷款贴息规模时,优先对计划内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二、严格把握政策,按贷款项目扶持范围申报项目  

  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贴息条件的贷款。 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贴息时间段严格限制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因此,2012年度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要严格把握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凡不在此期间内落实的贷款,除已纳入年初余额外一律不予受理申报2012年度中央财政贴息。2012年度林业贴息贷款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须出具公司基地建设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且在认定有效时限内。根据2011年度全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管理培训会的有关精神,本项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重点加强对其促进农民增收效果的审核。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木业价格 木业产品)特别强调的是,林业龙头企业、国有(集体)林场、苗圃和农户林业职工个人(除小额)营造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和沙区石漠化地区种植业项目统一在本类中申报。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其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和破坏森林景观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贷款主体仅限于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其他主体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不在贴息范围之列。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在贷款贴息规模既定的前提下,本项重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项目,主要扶持油茶、珍贵树种和工业原料林建设。本项中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年度贷款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的按林业小额贷款模式管理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申报,超过30万元的按项目模式管理,必须以个人姓名进行申报。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应是广东省境内持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民,其中农户系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林业职工出具林业部门证明。

相关词条

为用户提供1000多款产品,累计服务用户数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