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国债
特别国债:我国的特别国债目前发行过两次,第一次,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财政部于1998年8月向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长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第二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发行一万五千五百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购买约2000亿美元外汇,作为即将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资本金。
特别国债都有特定用途,是国债的一种。但它并不是对预算赤字的融资,同时,与发行普通国债筹集资金的用途不同,一般是以提高收益为主要目标。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国债属于特别国债,特别国债要视具体发行情况而定,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
国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与其它类型债券相比较,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极高的信用度,被誉为“金边债券”。
为了有效地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国政府除了有规律性地发行适度规模的普通型国债以外,还不定期地发行一定数量的特殊型国债。普通型国债主要可分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无记名(实物)国债三种,特殊型国债主要有定向债券、特种国债和专项国债等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