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七工养老保险

  湖北五七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口,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尚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省属在辖区内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按本通知规定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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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照全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末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按照全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申请参保的应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资金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
  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其缴费年限一律认定为15年,以后按此年限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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