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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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因: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立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也是最高层次,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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