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监察室、资金管理一处、资金管理二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服务处八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五个分中心和吴中、相城两个管理部。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项目:
1、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和受理商业贷款);
2、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
3、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
4、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
5、单位住房公积金开(销)户登记;
6、住房公积金卡务;
7、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
8、住房公积金和住房金融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