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简介: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诞生于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于1993年7月正式组建,时称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内设“三部一室”。1997年8月,更名为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局,机构级格为副局级。
  
  2002年10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再次更名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正局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与原挂靠单位——市财政局脱钩,直属市政府。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内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个贷处、稽查处、资产保全处、计算机处等六个处室,并在新抚区、顺城区、东州区、望花区、清原县、新宾县设六个科级办事处,2003年8月成立党总支,9月成立工会委员会,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专门在中心设立管委会秘书处。中心编制人数50人,办公地点:顺城区新华大街19-2号,邮编: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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