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住房公积金提取

伊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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