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积金提取

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非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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