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套现

  上海公积金提取和套现的范例条文: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承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须对的住房管理中心的核查文件的基础上公积金,经受了开幕委托银行在20天的登记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和工作人员。在合并,分立,终止,溶剂或破产的单位,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应当在30以上提到的情况发生后,情况下,在管理中心进行的变更登记或终止登记住房吨基金,并应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转移或者封存,委托银行在20天之内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账户完成程序对变更登记或终止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单位采用了一种新的工作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承担在住房,就业后30日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登记费和保证金,并须在该证明文件的基础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开放或转让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和工作人员。鉴于之间的单位和工人或员工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对单位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内的30天的劳动关系终止的中心变更登记,并应在此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文件,进行转移或者封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每月支付的金额,由工人或职员存入等于在去年的时间,他或她的产品的平均月薪存款的支付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工作人员的比例。对住房公积金每月支付的款项及存放为工人或职员的单位等于去年计时产品的平均月薪工人或职员存款的支付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第十七条新的工作或工作人员将开始支付,存款开始后,他或她的工作,每月的支付与存款金额从第二个住房公积金等于他或她的薪水的产品在这个月的时间安排支付与存款比率房屋的工人或员工公积金。转移到一个新工人或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开始支付和存款的一天,对他的新单位支付工资,支付的金额和存款每月住房公积金等于他或她的年薪在本产品一个月的时间对房屋的工人或职员公积金支付与存款的比率。
  
  第十八条房屋的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支付以及单位不得少于5月,在去年平均工资%,具有良好的情况下,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支付。具体支付与存款的比例应抽出由房屋委员会,然后在被人民政府验证在同一水平,报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支付和工人或员工应扣缴存放从他或她的工资每月由他所属单位。对单位集体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支付及存放,这是隐瞒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发薪日每月5天,其中应纳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人员占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和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不得支付和存款后期满,或全额支付它不是。如果单位在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通过职工代表由大会或拉博讨论联盟,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批准验证,它可以降低缴费比例或延迟付款。当业务运行的更好,这个比例将提高,住房公积金偿还。第21条住房公积金应当计算利息按每天从国家规定的利率时,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交存。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支付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谁付出乐趣,存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23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由其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为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交存单位列出:
  (一)机关应列出它纳入预算;
  (2)机构应列出纳入预算或费用后的收入和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实它;
  (3)企业应列出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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