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丽保保障待遇一样吗?

浙丽保实行与参保年限挂钩的差异化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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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丽保连续参保待遇。

1.连续参保的情形。(1)参保人在本通知实施首年参保“浙丽保”并在今后年度连续参保、未发生中断参保的情形;(2)本通知规定的八类特殊人员首次参保“浙丽保”并在今后年度连续参保、未发生中断参保的情形;(3)中断参保后续保,恢复100%享受“浙丽保”待遇后在往后年度连续参保、未发生中断参保的情形。

2.连续参保基本待遇。连续参保的“浙丽保”参保人可享受“浙丽保”所有保障待遇。其中按《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规定,需设置待遇等待期的人员,待参保期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连续参保待遇。

以下八类特殊人员首次参保“浙丽保”可享受以上连续参保待遇:

(1)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2)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

(3)部队转业在我市安置的人员(含退役义务兵、士官);

(4)户籍迁入人员(指婚嫁迁入、华侨恢复户籍、收养等);

(5)恢复我市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

(6)与我市户籍人员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外籍人员);

(7)因创业就业等原因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新市民、市外学校毕业后回丽的我市户籍学生;

(8)新转入我市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连续参保激励待遇。连续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年限每增加1年,“浙丽保”责任一和责任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万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浙丽保”原支付限额的10%。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二)浙丽保非连续参保待遇。

1.非连续参保的情形。在本通知实施当年未参保“浙丽保”,或在实施当年参保但在往后年度未及时续保导致中断参保,以及八类特殊人员首次参保后中断参保的情形。

2.非连续参保待遇。非连续参保人员重新参保后,按《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规定,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在待遇等待期满首年按浙丽保现有保障待遇的50%享受,今后年度连续参保的,待遇享受比例每年递增10%,连续参保缴费5年后可100%享受“浙丽保”保障待遇。在按比例享受“浙丽保”保障待遇期间,不享受“浙丽保”支付限额提高的激励待遇、新增的扩面待遇和特殊补充报销政策。

如期间存在中断参保的,待遇享受比例从50%重新开始计算。

实行“浙丽保”零报销人员激励待遇

2025年起对当年“浙丽保”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起提高“浙丽保”责任一和责任二支付限额,每年提高1万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浙丽保”责任一和责任二原支付限额的10%。发生“浙丽保”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参保人同时符合“浙丽保”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支付限额提高待遇享受条件的,两项待遇可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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