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定海柱5号定期寿险免责条款

国富定海柱5号定期寿险免责条款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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