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八)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
(十二)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日常工作及上下班期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丧葬保险金额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飞机舱门,因飞机坠落、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倍。
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非职业性、非竞技性高风险运动医疗保险金额为医疗保险金额的30%。
未成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多延长5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