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程延误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或轮船,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乘搭计划接驳之航班或轮船,其轮侯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原因导致者除外。
(二)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的任何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损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