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身
意外保险,是指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意外身故、意外伤残等保障的一种保险,而这里的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而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
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