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意外保险条例

  太平洋意外保险条例,也就是太平洋意外保险条款,不同的产品其条款内容不一样,但一般都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太平洋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太平洋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太平洋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太平洋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太平洋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太平洋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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