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包括很多内容,其中不仅对保险责任进行说明,还详细介绍了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