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方面?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随着上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在沪外来从业人员的增多,上海市不断加快扩大综合保险的覆盖面,这项保险逐步为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所知晓。尤其在使用外劳力较集中的工程建筑行业和各区县企业,更受到广大外劳力的普遍欢迎。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办理
1、在上海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在上海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保险登记后,在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本人实名制存折,并将存折帐号告知原登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折作为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卡。
3、在上海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经营地址、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停止务工经营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原登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