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失业员工应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社保机构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失业员工最后参保单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八卦岭劳动就业大厦失业办事窗口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社会保险证;

  4、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验原件);

  5、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6、调干、调工和军队转业的失业员工,同时提供入户本市前连续工龄(军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失业员工应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区社保机构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失业员工最后参保单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八卦岭劳动就业大厦失业办事窗口办理。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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