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赔偿标准。
(一)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90%(28293元/年);二级伤残为85%(26721元/年);三级伤残为80%(25150元/年);四级伤残为75%(23578元/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供养配偶的抚恤金为40%(12575元/年);其他供养亲属为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31437元/年。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11063元/年)。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30元,2级伤残120元,3级伤残110元,4级伤残100元,5级伤残80元,6级伤残70元,7级伤残60元,8级伤残50元,9级伤残40元,10级伤残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