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指出,该产品适合18周岁至60周岁人士投保,但对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太平洋不承担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太平洋向您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太平洋不承担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太平洋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对于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太平洋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太平洋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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