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随e保条款

  阳光随e保条款包括很多内容,其中不仅对消费者获得的保障进行介绍,还详细说明不予以理赔的情况。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阳光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180天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癌症,阳光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阳光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重大疾病”;(二)因导致 “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阳光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阳光将无息退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阳光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阳光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阳光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阳光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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