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条例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