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众多,主要介绍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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