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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样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可以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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