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赔付

  人身意外保险赔付需满足四大条件,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赔付的主要内容包括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医疗给付、停工给付等方面。

  基本条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非本意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等等。

  主要内容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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