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4.租赁住房。
非房屋类:1.离、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6.缴存人死亡的;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购买商品房的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租赁公共住房的: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