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积金提取

  相关政策
  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本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首次将装修列入了广西公积金提取范围。
  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间
  为了提高广西公积金提取审核效率,广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而且,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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