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积金贷款
相关政策
1.各区、县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日照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区、县,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日照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贷款对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五)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六)申请人或配偶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企业集资建房、二手房),申请人应为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贷款流程
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日照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公积金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购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的安全性等进行贷前审查,邀请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进行面谈,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签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支付授权书,并开具受理通知单。
3、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
4、受委托银行组织借款申请人、配偶、抵押权人、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抵押)合同和委托扣款协议。借款申请人等所涉及人员应及时持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受委托银行签订《日照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借款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办理贷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5、贷款资金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入售房单位或收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商转公的转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还款过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