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新余公积金贷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5、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额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购买自住或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7、同意按照法定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8、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3、借款人购买已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申请新余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与售房方签订的购房合同(1年以内)、付款凭证(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3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4、借款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拍卖的住房,待产权已归属于借款人或配偶后方可申请贷款。申请新余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5、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新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
3、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4、受委托银行按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建)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