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积金贷款

  泰安公积金贷款条件、流程和材料是有严格规定的,居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办理,这样才能在购房时办理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泰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5、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以保证人、担保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
  6、购买自住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拆迁房的申请人,首期付款不低于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30%。

  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章所列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审批:各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复核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后,签署意见,按分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及《借款人明细表》,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3、合同签订:委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自接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保证人(有关第三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各经办银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证件的种类和份数审验无误,并监督有关人员亲自签字。
  4、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拨通知单》报主任审批。计财科按主任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拨通知单》向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委托银行按规定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单位与开发商合作联合开发的,可以按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贷款资金拨付。
  5、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

  贷款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保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泰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4、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6、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工资收入证明。
  7、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5.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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