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健康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平安健康疾病保险条款是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平安健康疾病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因此,平安健康疾病保险条款有以下七点基本内容:

  一、保险责任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疾病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与续保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四、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五、受益人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5、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6、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六、保险金申请
  1、由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人申请疾病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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