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2年建立以来,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样可以更好的适应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英国的存款保险不是一项单独的制度,其设计与运作较为复杂,是具有政府强制力、以企业身份运作且覆盖范围广泛的结构化保障制度。
以有限公司形式运作
英国的存款保险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一个组别,经办该计划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由原金融服务总局设立,为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受英国公司法规范,董事会成员为官方任命的非公务人员,在运营时需保持对政府的独立性。但是,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也给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一些额外的权力,如与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并要求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人向其提供信息。
作为企业,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不会主动调查金融机构是否违约并给客户以补偿,而是由客户自行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提出求偿请求。求偿请求可通过中介机构提交,但是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不收取费用。在处理求偿请求时,存款类别的时间要短于其他类别。在处理求偿请求时,针对投资公司等的求偿请求将在宣布其违约的6个月内或提交完整正确的求偿申请表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完成偿付,而针对吸纳存款机构的求偿通常只需7天,复杂业务也仅需20个工作日。
较为广阔的覆盖范围
英国存款保险覆盖的存款类型既包括付息的存款,也包括由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覆盖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建房互助协会等非银行但吸纳存款的金融机构;覆盖的求偿人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小企业甚至代理商。其中,小企业需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分别是营业额不超过650万英镑、总资产不超过326万英镑,以及不超过50名雇员。合伙企业也可获得偿付,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上述“小企业”标准。代理商的偿付上限为其代理的个人与企业偿付上限总和。
当求偿人既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又有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时,贷款数额由清算机构归集处理,并不抵扣可获得偿付的存款数额。但是,如果储蓄或现金账户与按揭账户合在一起,或是贷款为单一透支,那么贷款额度仍需要从可获得偿付的存款数额中扣除。
多重结构的保费来源
英国存款保险的保费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所认证金融机构征收,并且不根据风险高低进行保费的调整。但是,其保费仍具有多重结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可强制征收的保费包括三类,分别是管理费用保费(包括基本成本保费和特别成本保费)、补偿成本保费和特定计划的管理费用保费,其弥补的成本范围和征收标准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