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疗事故责任险

  平安医疗事故责任险条款中有很多内容,具体包括投保机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条款详情如下:

  投保机构
  国家各级医院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辖(办)的医院、医务所(室)、门诊部、疗养院、联合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防治所、妇幼保健院(站)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第六条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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