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生育保险政策

  2016年生育保险政策解读,从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提高参保职工难产待遇,产假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具体内容如下:

  从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即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③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另据相关文件要求,1月1日(含)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参保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变化,原难产的参保人,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是在顺产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即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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