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的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实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或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化解银行风险的成本,而且还可以加快银行业的改革进程。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重要性如下:

  首先,如果从公平角度来看,化解银行风险的成本应该由各个银行自己来承担,而不应通过税收或铸币税的形式向普通纳税人转嫁。

  其次,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 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范围和成本肯定会逐渐增加。

  第三,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银行并不需要定期交纳保费零费率制 ,并且存款保险实际上又覆盖了所有存款账户,所以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要比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严重得多——造成已经得到注资或坏账剥离政策支持的银行不相信所谓“最后晚餐”的说法。更为重要的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调整最优存款保险额上限、实施保险金返还等政策措施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可以预见,如果金融管理当局不突破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那么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所承担的偿债压力还会越积越重。

  第四,如果不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将来四大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因为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经过股份制改造并实现上市的国有银行依然缺乏风险管理的压力,还会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到那时,政府可能只有选择再次对它们实施救助。

  第五,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银行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资不抵债的银行严格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第六,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前积聚起一块处理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常备资金,不但可大大减轻各级政府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而且可使所需筹集的巨额处置资金能够在时间路径上分布更均匀一些,其作用应该类似于政府为居民所建的养老金账户。

  考虑到目前日益紧迫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和银行业的资产状况,可以断定,未来的改革对存款保险基金的需求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积存资金,使金融监管工作更早赢得主动,以加快银行业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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