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签证保险
申根签证知识介绍
申根签证旅游保险要求
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2004/17/EG)从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决定, 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旅游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几点:
1. 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 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 含损失赔偿至少 30,000 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 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 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 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 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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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法
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 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 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 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 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 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 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 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 “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