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财富人生条款

泰康人寿财富人生条款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 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 18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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