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为死亡残废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则给付全额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伤残则根据不同伤残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付全额或部分保险金。

  凡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都可作为被保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该险种具有手续简便、收费低廉、经济保障较大等特点,投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险金额,确定后中途不可更改。

团体人身保险的引申

  用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对一个职工集体或单位成员的集体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报信金,部分残废可按照残废程度给付部分保险金。如果在确定残废后的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仍以给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为限。给付保险金以后,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而保险人没有退还任何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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