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个人所得税

  不少人在获得安置房后不是准备自己常住,而是选择出售,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安置房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征收呢?

  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如符合以差额征收营业税规定,即可以以安置房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安置房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取得安置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确定:1 、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安置房评估价格的,以该评估价为安置房的原价;2 、拆迁安置协议没有载明安置房估价的,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该安置房的重置价计算确定;超过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实际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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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房产转让方应该缴纳的税费有:1.印花税(0.05%);2.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3.如果房产价格有增值的话,还必须按增值额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的房子居住未满五年,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居住尚未满三年,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居住已满三年未满五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居住已满五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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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该房屋购入已满五年,免征营业税;如果该房屋购入未满五年,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税率为5.55%;印花税为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贴花,每件五元;如果转让住房为个人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是,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同金额-原购房发票所载金额)*20%;如转让唯一生活用房,契税税率为2%,如不是,契税税率为4%。

  可以看出对于安置房个人所得税根据年限的不同,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有希望通过安置房转让获取经济利益的朋友,需要多考虑考虑安置房个人所得税,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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