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看重安置房销售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安置房销售本身是否合法,那么安置房能否销售呢?
天津规定不得进行安置房销售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安置房销售的一些其他情况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安置房是为居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一般是不允许进行安置房销售的,当然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另外在五年之后就也可进行安置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