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安置房转让纠纷案件。这起安置房转让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拒绝转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安置房转让纠纷案件。
安置房转让纠纷案件
被告杨某是玉山县城镇居民,2003年,其所居住的解放中路的房屋被拆迁,杨某因此获得冰溪镇瑾义花苑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安置小区)一套安置房的购买权,该房位于安置小区八幢三层301号,建筑面积共155.2平方米。2003年11月6日,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协议,被告杨某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给原告廖某,由原告廖某支付给被告杨某转让费2500元。安置房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原告廖某拥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廖某支付了2500元转让费给被告。2003年11月11日,原告廖某以被告杨某的名义与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以被告杨某的名义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03752.64元,该房屋已于2004年底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原告廖某向法院诉称,被告杨某收取了安置房购买权转让费后,因看到市场房价上涨觉得吃亏而反悔,至今不履行合同,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安置房转让纠纷判处
玉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签订的拆迁房购买权转让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由于原告是以被告的名义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并以被告的名义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了购房款,现房屋已交付使用,被告杨某有义务协助原告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共340元。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这起安置房转让纠纷案件中,被告杨某的诉讼不合理,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专家指出,市民在遇到安置房转让纠纷时,需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