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过户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居住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是可以上市买卖的。市民在购买安置房后,需及时进行安置房房产证过户。那么,安置房买卖如何过户呢?
安置房买卖过户所需资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安置房买卖过户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安置房房产证过户的相关知识,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过户时需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另外,提醒您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买卖过户程序有所不同,市民可拨打当地房管局热线进行咨询。